国家能源集团开展“无废集团”建设试点
而浙江省某盐务管理局的上诉答辩称,国家有关部门是否取消准运证和准运章,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是否设定工业盐准运证与本案行政处罚没有关联性,上诉人是因非法购买盐产品而被处罚。
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作保障,乡村的法治秩序就难于形成、难于运行、难于保证。有些村规民约关于处罚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些规定也不利于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约束。
不再只是从事单纯的农业劳动,而是从事着多种职业或行业。他们完全从利己利私的立场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一些非法的宗教组织,违反有关的规定和政策,非法进行活动,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甚至影响到民族团结和地区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直接动摇和冲击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使原有的农村三级管理形式不再发挥作用。在乡镇党委和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仍然是乡镇对村里的事指手画脚,村委会为乡镇"跑腿"。
我们在民族地区的调查中了解到,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宗族维持秩序的范围在缩小,宗族势力总体上处于逐步消解过程中。村民自治章程和规约从制度上理顺了农村各方面的关系,规定了农村村级组织的各项制度,从而使村务民主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程序化的阶段。这些纠纷的处理关系到民族关系,关系到本地的稳定和秩序。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了村级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为提高村务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四是民族间许多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当,引起了更多的纠纷,特别严重的错误处理在民族间产生了更大的矛盾和隔阂。1982年宪法把村民自治法律化。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改变过去以人治为特色的乡村秩序,形成法治秩序。
更严重的是,有些地区的家族势力成为乡镇党政组织行使权力的中介,政令通过村委会传达不了,通过家族的力量则可传到农户家庭。村民自治章程和规约从制度上理顺了农村各方面的关系,规定了农村村级组织的各项制度,从而使村务民主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程序化的阶段。
二是乡村社会秩序的变化。因此,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一再重申要把村民自治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办厂矿的有的只顾私利毫不理会人的安全需要,不理会保护资源和环境的需要。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以打冤家、械斗、吃贼饭,或以赔钱的方式私了的情况。
村自治章程和规约是农民群众自己制定的一种行为守则,是农村建设精神文明的一种重要形式。我们在民族地区的调查中了解到,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宗族维持秩序的范围在缩小,宗族势力总体上处于逐步消解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作保障,乡村的法治秩序就难于形成、难于运行、难于保证。通过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可以把"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有理想、有文化、有知识、有纪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主要内容具体化、政策化,不断激发人们扬善弃恶、爱美憎丑的上进心,提高村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知识素质。
这就要求各地农村村委会切实用更直接更具体的规范来引导村民的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经村民讨论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和规约,既能把政策、法律具体化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还能避免因有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不易记忆、操作的问题,从而在村级这一层面上实现了国家大法、地方法规、村情的有机结合,使法律条文从本本上走进了千家万户,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有效执行提供了保证。
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上,在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上,在村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在干部的工作作风上,在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到处都体现和重视了我国政治体制上的病态。有的村寨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处理不当,党支部包办太多,支持村委会不够,或监督不力。
从历史进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农村的宗族势力代表了一种落后的社会力量,它对现代民主的生存发展有极大的危害性,宗族势力的存在是民族制度化的最大威胁之一。在民族地区,当前的关键是加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设。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化建设即是把国家法律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具体化为村民权利义务规范,村组织的权利义务规范,村干部的权利义务规范。这种变化,也需要用具体的规范来约束一部分人的行为,特别是约束那些有一定支配资源权力的村民的行为。【参考文献】 [1]曾宪义.论民族地区乡村民主建设和发展趋势[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2). [2]孙秋云.社区历史与乡政村治[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02-104. [3]列宁.列宁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7. 进入专题: 民族地区 乡村 法治秩序 村规民约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农村生产关系进行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改革,建立起家庭联产承包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
另一方面是有些地方的村干部作风霸道,不关心村民的经济、政治利益,办事为所欲为,有的甚至被群众称为"土皇帝",这些"土皇帝"为了能稳坐江山,极善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二)有些地区的村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
有些村规民约关于处罚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些规定也不利于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约束。加强民族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建构现代乡村法治秩序,还有以下的问题亟待解决。
它表明国家从制度层面对农村治理模式作出了新的安排。三是民族间的交流扩大和频繁。
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中国农村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尚不高。列宁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他们完全从利己利私的立场来选择自己的行为。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后,它又逐步扩大职能,成为农村对基层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这就需要解决传统宗族与现代民主法制建设之间的矛盾。
实践证明,由群众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对农村中各种违法活动明确予以禁止,对违反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适当处罚,这对维护本村的生产、生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次,村民自治也是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实践,它的运作与村民主体的民主文化状况密切相关。
现行政治体制上仍然存在的党政职能不分、权力过分集中、机构臃肿、制约不力等必然会影响到村民自治制度。[2]在边远农村地区的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中,企业的领导者基本上掌握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家族手中。
在民族地区,这种病态的反映更强烈更突出。借鉴民主改革的经验,在民族地区要着力用现代民主和国家法制的力量去转化宗族的力量,实现宗族势力的有利转化。民族地区或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关于村民自治的法规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建设作了较具体的规范。民族间的纠纷是经常发生的。
我国目前在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基本上是一种党委和政府推进型的村民自治制度这里所说的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决心,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在西方社会有至上的权威和宗教般的神圣,能得到普遍遵守,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原因。无疑,由权力机关(人大)精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的重要和必要条件。
人们了解法律知识也并不必定导致遵守或信仰法律,至少有一些人了解法律更可能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无论他是官员、法官、律师或是普通人,所以这种做法在另一个层面上,也可能构成或促成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